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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
2007-8-22 12:13:07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作者:
  根据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7月25日至27日在延安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情况报告,以及市政府关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等。

  出席和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市政府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的审议情况,对主要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具体明确了须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我市是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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